索引号 | 01526040-3/20250911-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5-09-09 10:4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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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5家经营主体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腾冲市张永菊水果店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张永菊水果店经营的荔枝,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05月22日,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荔枝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荔枝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销货清单等材料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二、腾冲市康显龙蔬菜店经营的红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康显龙蔬菜店经营的红薯,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5月22日,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红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红薯时,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三、腾冲市受鹏水产品店经营的黄鳝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受鹏水产品店经营的黄鳝,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5年6月4日,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黄鳝兽药残留量(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黄鳝时,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四、腾冲市磊磊食品店经营的香蕉
(一)腾冲市磊磊食品店经营的香蕉,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05月23日,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香蕉时,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检验报告、付款证明等材料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五、腾冲腾丰忠信超市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腾丰忠信超市经营的鸡蛋,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24日,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鸡蛋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鸡蛋时,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属初次违法,也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三)项,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立案。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