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0-3/20241204-0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09:3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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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要求,现将我市4家经营主体5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腾冲市恩多奇购物中心经营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恩多奇购物中心经营的大葱,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1日,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大葱农药残留量(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大葱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并自行进行了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腾冲市腾越镇杨繁商店(经营者杨繁)经营的细尖椒、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腾越镇杨繁商店(经营者杨繁)经营的细尖椒,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腾冲市腾越镇杨繁商店(经营者杨繁)经营的茄子,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4日,经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细尖椒、茄子重金属含量(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细尖椒、茄子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腾冲市严艳芬蔬菜店经营的细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严艳芬蔬菜店经营的细尖椒,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细尖椒农药残留量(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细尖椒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腾冲市孙艳蔬菜店经营的大红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腾冲市孙艳蔬菜店经营的大红辣椒,商标:/、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经营的大红辣椒重金属含量(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大红辣椒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