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mbz-17_C/2021-0118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养老 | 发布日期 | 2018-01-27 19:35:22 |
文号 | 浏览量 |
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我市养老机构的依法管理,保障养老机构运行安全,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严格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分类指导、一院一策、合力推进、限期整治”的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养老机构依法运营、安全运行。
工作目标:彻底消除养老机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所有养老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全面达到养老机构许可条件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规范已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和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养老机构进行一次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根据排查情况,依据《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以及本通知精神,监督各养老机构加快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负责农村敬老院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管理等相关工作,老龄办负责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和民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管理等相关工作,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由老龄办统一编号颁发。
(一)对正在运营、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农村敬老院,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到市民政局社会救助股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事宜。
(二)正在建设但目前实际未运营的养老机构,在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前,一律不得收住老年人(即不得运营)。
(三)对非法设立的养老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三、规范养老机构筹办
新办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规定建设和办理许可。营利性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时,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四、加强养老机构监管
(一)暂停、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实施许可的民政局相关股室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报告年度工作。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民政局相关股室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和各项管理工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把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工作无计划、无措施、无进展的,市人民政府将进行通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导致养老机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1:《云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附件2:《云南省养老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腾冲市民政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