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tc_mbz-17_C/2021-0118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芒棒镇 |
公开目录 | 救助 | 发布日期 | 2018-01-27 19:37: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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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领域存在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电〔2017〕35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紧急通知》(云民电〔2017〕42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切实加强低保规范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按照《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救助领域存在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云民社救〔2017〕4号)及省、市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履行好乡镇申请受理、审核,民政局审批的要求,禁止将低保申请受理和审核权限违规下放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坚持入户调查、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提高低保规范化管理和精准施保工作水平。严格执行因户识别、按户施保,切实整改按人施保、“一户解决一个低保名额”等平均施保做法。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户均保障人数分别为1.38和1.29,均不符合按户施保的要求,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今年6月23日以前,各乡镇必须做到城乡低保户均保障人数在2.0以上。
二、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
各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7〕26号)文件精神。一是要加强政策衔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把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享受扶贫到户政策,让低保对象同扶贫对象一道如期脱贫奔小康。二是加强对象衔接,通过核对和排查提升对象精准度,加强建档立卡对象和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和适时比对。三是加强管理衔接,加强建档立卡对象和低保对象业务对接,加强问题研究,及时调整把控脱贫退出考核指标任务,确保两项制度衔接正确组织实施。
三、城乡低保业务要求
1、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均须由乡镇公职人员负责重新进行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协助和配合,强调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核查,做到见人见户见图片(用手机对低保户身份证或户口薄、居住情况、困难现状、残疾证、患病依据、资金发放帐号等进行拍照后对应上传在该户“民政管理系统”对应电子档案中),参加入户人员对相关信息负责并签字确认;为有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被调查对象家庭代表必须在“家庭承诺及委托事项”签字确认授权。
2、入户调查后,经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初步名单、上报名单公示不少于7天,发放名单长期公示)后,各乡镇6月23日前对应将保障对象名单录入“民政管理系统”和“云南省社会救助系统”,今后如有增减变动,应确保两个系统数据一致。
3、以2016年12月份的资金数为参考进行落实,可减不增,如需增加必须报请民政局同意,未报请同意,出现资金增加,由各乡镇自行负责。
4、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800元,实行分类保障: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一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二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三类)。3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民政局和乡镇有档案、村社区有表册(《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表》由民政局审批后留存、乡镇分村归档评议会记录和发放人员名单、村社区应有发放对象成员清册及具体工作痕迹档案)。
5、各乡镇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规定,对资格审核、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多渠道审核、资金按月发放及监管进行梳理和规范,实现申请、审核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实现应保尽保。我市出台的“7必保、7不保”对应适用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评定:必须纳入保障的对象:①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造成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②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③家庭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④家庭主要劳动力或家庭成员患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脑出血、胰腺炎等24种重特大疾病及其他癌症和恶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⑤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⑥一、二级重度残疾需6个月以上长期护理,导致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⑦未在户口地领取低保的腾冲市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及疾控中心管理服务的HIV携带者。不可以纳入保障的对象:①拥有超过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要的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债券、股票(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有代销、餐饮等个体经营,不按规定如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的;购买或拥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类的大宗、贵重财产性物品:如大小汽车(残疾人等代步工具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中型农机具、金银、珠宝、玉器等。②近三年内明显超过当地住房标准修建或装修住房,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危房需改造、拆迁安置、自然灾害损毁或原无住房而修建、购买基本住房并进行必要装修的除外);共同生活的家人2015年1月1日后建有活人墓、大墓、豪华墓的。③不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参与吸毒、赌博、嫖娼等违法行为者;“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者;不思进取、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坐吃山空者;正在服刑、劳教者。④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的;家庭中有直接供养关系的成员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腾冲区域以外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⑤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田地耕种的;有劳动能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⑥家中饲养名贵宠物,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⑦不在本乡(镇)辖区生活居住1年以上的。
四、全面落实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全面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民电〔2017〕35号)要求,5月月15日以前上报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实情况排查汇总表》,6月23日以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特困人员对象认定: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落实好特困人员工作要求: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员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不再纳入低保;特困对象不能自行申请的,村(社区)应主动代为申请,确保不重不漏。
3、特困人员业务要求: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按照特困人员“一户一档案”要求,统一填报《特困人员入户调查、审核、审批表》、《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并根据评估结果,在发放特困供养金的同时,按照全失能或一级残疾对象每人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补贴70元、半失能或二级残疾对象每人每月发放照料护理补贴40元。工作中要严格资格审核、申请受理、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多途径审核、资金按月发放及监管,实现申请、审核过程的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特困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得到根本保障。
4、所有特困人员均须由乡镇公职人员负责重新进行入户调查,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协助和配合,强调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的具体核查,做到见人见户见图片(用手机对低保户身份证或户口薄、居住情况、困难现状、残疾证、患病依据、资金发放帐号等进行拍照后对应上传在该户“民政管理系统”对应电子档案中),参加入户人员对相关信息负责并签字确认;为有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查,被调查对象代表必须在“家庭承诺及委托事项”签字确认授权。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可由机构所在村(社区)申报或由供养机构填报并在乡镇意见栏签章上报。
五、其它事项
1、此次排查整改,是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的一次重新洗牌,各乡镇务必从讲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的高度,全面深化“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意识,重点对照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审计云南反馈到腾冲的低保对象参股、名下有车、有房、开办有公司、企业等信息,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实,做到应退即退、该保才保、精准施保。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各乡镇注意不要重复:目前已纳入低保的(名单见附表)由特教学校统一上报;目前为特困人员的请各乡镇对照反馈名单(见附表)核实标注上报,符合特困条件的继续由特教学校按特困上报,不符合特困的由特教学校转为低保对象统一上报。
2、加强动态化管理,对应做好低保、特困人员与扶贫攻坚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名册共享、台账比对、适时更新。排查整改后,按照相应复核要求,对应做好按一年、半年、按季或按月复核工作,真正做到管理精细化、动态适时化。
3、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工作全过程,在申请受理、调查核查、评议公示等各个环节充分宣传解释政策规定。要做好政策解答和舆情回应,尤其是在申请受理、信访接待中,要正确进行政策解答,坚决杜绝采取欺骗、推诿、搪塞的方式误导困难群众。要妥善做好舆情回应,对辖区内信息公开和重大负面舆情反映问题及时妥善处理。
4、各乡镇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围绕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这一根本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勇于担当、善于作为,通力协作、共同努力,为社会救助政策更好地贯彻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腾冲市民政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