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9_D/2018-072702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10:2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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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腾冲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以下简称农村家宴)系指农村家庭举办婚庆、丧事、乔迁、祝寿、满月、杀年猪等集体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本辖区内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各村(社区)对本辖区群众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村主任为本辖区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举办宴席的事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并负责对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指导,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对农村流动厨师进行登记;对农村家宴申报登记、现场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农村家宴实行两级报告备案制度。举办者须提前5天向村(居)委会申报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计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安全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和执事人员的健康状况等,应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分别于6月1日,12月1日前将本次上半年、下半年农村自办宴席情况汇总后书面上报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农村家宴厨师持证上岗制度。操办农村家宴的厨师,由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负责进行登记,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事主及家人不得直接接触宴席食品。
第八条 农村家宴使用食品及原料检查、留样制度。负责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把好原料关,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及原料;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上桌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严禁四季豆、野生菌、凉拌菜、药膳上桌。
第九条 制作农村家宴要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农村家宴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购进原料和食品应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不得采用“三无”商品,严禁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应具有与宴席规模相适应的烹饪场所和防蝇防尘设施;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凉菜符合卫生标准,餐具必须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并有保洁措施。
第十条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举办者、主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控制并保护好现场,迅速将病人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及时报告当地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食安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现者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举办者应主动提供剩余食品、原料及相关物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家宴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缓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事主和厨师要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团田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