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9_D/2018-072702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10:21:43 |
文号 | 浏览量 |
1、各村(社区)委员会,要把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加强管理,加强监督。
2、农村自办宴席举办人,必须在宴席举办日期5天以前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的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⑴举办人、举办地点;
⑵举办天数(餐数)、预计聚餐人次;
⑶厨师来源(本地群众或专业厨师服务队伍)
⑷主管厨师姓名;
⑸专业厨师服务队伍是否经过卫生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有无健康证。
3、宴席举办人经过申报登记,并填写申报登记表、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后,方可举办。申报登记情况每半年向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送一次,乡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每年年底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监督部门报送一次。
4、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因事请假或不在岗时,由村(社区)委员会指定人员负责申报登记工作。
5、村(社区)委员会和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卫生监督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6、各村(社区)委员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制度的宣传,并纳入工作考核,减少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7、因对农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管理不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按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