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9_D/2018-072701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09:58:23 |
文号 | 浏览量 |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并每年按时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意乱放。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规范洗手,加工操作前、便后以及进行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当按规范洗手。
7.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和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意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