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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10_B/2018-0727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7-27 13: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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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有关政策及办理指南

1.申请建房审批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城市建成区审批建房必须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二是建成区外的行政村(社区)、自然村审批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发展规划;三是集乡建设、项目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修建性祥规、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四是传统村落审批建房必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五是申请审批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2.申请建房审批原则是什么?

答:①城市建设区建设审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②村乡规划区建设审批须符合村乡发展规划;③行政村、自然村审批建房须符合村庄发展规划;④集乡建设、项目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等的规划审批须符合村乡、村庄建设发展规划;⑤传统村落建设审批须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⑥申请审批建房须依法取得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⑦新建、拆旧建新、改造申请建设审批须依法取得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⑧申请建设审批须先批后建,严格按照审批核准占地面积和建房审批图纸建设;⑨城市道路、公路沿线必须按照控制规定距离要求退让。

3.城市建设区内集体土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

答:建房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初审矛盾纠纷情况及建筑风貌)—乡村镇规划建设保护服务中心审查(审查矛盾纠纷情况及建筑风貌)—市规划审查(审查建筑风貌)—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非城市建设区内国有土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

答:建房户提出申请—村(社区)核实(初审矛盾纠纷情况及建筑风貌)—乡村镇规划建设保护服务中心审核(审查矛盾纠纷情况及建筑风貌)—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非城市建设区内集体土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

答:建房户提出申请—社区核实(初审矛盾纠纷情况及建筑风貌)—乡村镇规划建设保护服务中心审核(审查矛盾纠纷情况及建筑风貌)—乡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

答:1.城市(建设区)居民建房:居民建房申请表;土地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土地批复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批复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老房产证复印件,房子外观照片(拆旧建新);建筑施工图纸。2.非建设区居民建房:居民建房申请表;土地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土地批复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批复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施工图纸;拆旧建新提供房屋外观照片;传统村落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房屋效果图。

7.房屋验收提供材料及验收程序

答:1.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3.土地证复印件;4.提供房产测绘和房屋照片;5.现场实地勘察验收;6.归档。

8、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二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