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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09_D/2018-0727006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7-27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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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品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避免不合格食品流入消费环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食品标准的食品,本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退出流通环节。

二、下列食品应当退出: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二)法律规定必须有QS认证标识而无标识的;

(三)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四)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六)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质量监测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七)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识、国际标准采用标识、防伪标识等标识的;

(八)经营者自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三、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必须经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四、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退市措施,特别是将退市食品重新进入市场时,应主动向辖区食品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