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9_D/2018-0727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09:35:5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室,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二、经营者要对购、销的食品进行自行检测,必须将检测结果详细记录,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不得销售,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严格防止进入消费环节。
三、经营者要在销售分装、散装、裸装食品的柜台上设置“食品标识卡”,详细标明分装、散装、裸装食品的名称、主要原料、生产(加工)商、生产(加工)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四、经营者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