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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0-5-09_D/2018-0727002 发布机构 腾冲市团田乡
公开目录 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7-27 0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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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经营者应当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和产品标识,并索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首次购入食品时,必须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之后应当每半年查验和索取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三、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经营部必须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复印件,并出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食品时,必须按批次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加盖供货商印鉴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发票(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五、经营者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六、经营者对在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七、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九、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要张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存入索证索票档案盒(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