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17_Z/2018-0727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08:31:4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政策文件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二)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
凡具有保山市常住户口(含中央、省属、驻保单位和部队)年满8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2018年保健补助标准为: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
凡具有保山市常住户口(含中央、省属、驻保单位和部队)满100周岁以上(含100岁)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百岁人长寿补助。2018年长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
(三)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1.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老龄办审批。
3. 县(市、区)老龄办将审批通过的高龄老年人花名册报保山市老龄办核准。核准后的花名册由县(市、区)老龄办转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补助资金。
4. 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助、百岁老人长寿补助的老年人去世后,家属应及时报告所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各级办理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停发补助。
5. 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申领,按照“谁办理、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制管理。获得批准享受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的老年人花名册,应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健补助、长寿补助由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