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0-5-06_B/2018-0726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团田乡 |
公开目录 | 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14:49: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是持证人已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成为《林权证》持证人;二是持证人仍健在,但同意将其所有林权赠与其子女与配偶,变更户主。
所需材料:《林权证》原件、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同意记录。
办理程序:需由该家庭召开家庭会议,由拥有该《林权证》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全体成员同意变更,有相关记录。并携带相关资料向乡林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林业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系统申报,办理完成由当事人到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林权证,原证注销。
设定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十条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