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30828-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 发布日期 | 2023-08-28 09:17:1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人民政府依据腾冲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拟征收腾冲市明光镇中塘社区丰盛坝自然村;固东镇罗坪社区理洪第一村民小组、普楚第三村民小组、普楚第四村民小组;中和镇东坪社区第十二村民小组、第十三村民小组、第十七村民小组;中和镇大村社区第八村民小组、第二十三村民小组、下村联队;和顺镇十字路社区第七村民小组、第八村民小组;和顺镇大庄社区东山脚村民小组;腾越街道满邑社区上村村民小组;清水镇荆陈社区荆上村民小组、陈家寨第三村民小组;清水镇清水社区新墙村民小组、湖东村民小组、老寨子村民小组、乐所冲中寨村民小组、乐所冲下寨村民小组、面街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37.0881公顷,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详见《腾冲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土地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7.0881公顷,其中农用地37.0881公顷,详见《腾冲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腾冲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情形。
四、征地补偿标准
该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共涉及两个区片(Ι、Π片区)。征地补偿标准为:Ι片区水田132.357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地类补偿标准。Π片区水田75万元/公顷、旱地60万元/公顷、林地30万元/公顷、草地3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参照相邻集体农用地地类补偿标准。
五、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补偿费标准为:粮食作物3060元/亩;蔬菜3390元/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八角树苗15元/株;八角树(初果)100元/株;柏树(胸径5—10公分)35元/株;板栗树(初果)400元/株;板栗树(盛果)800元/株;核桃树(初果)1500元/株;核桃树(盛果)4000/株;红花油茶(初果)200元/株;红花油茶(盛果)500元/株;酸茄树苗15元/株;酸茄树(初果)80元/株;酸茄树(盛果)100元/株;胭脂果树(未挂果)5元/株;胭脂果树(初果)200元/株;胭脂果树(盛果)600元/株;草果(幼树)5元/丛;大竹(胸径2—5公分)6元/株;桂花树(胸径<5公分)80元/株;桂花树(胸径5—10公分)300元/株;桂花树(胸径11—20公分)700元/株;桂花树(胸径21—30公分)1000元/株;桂花树(胸径>30公分)2000元/株;火龙果苗5元/株;火龙果树(初果)55元/株;坚果幼苗20元/株;梅子树(初果)100元/株;猕猴桃幼苗10元/株;木连(株高30公分以上)20元/株;桃树(初果)100元/株;秃杉(胸径>60公分)6000元/株;西南桦(胸径10—30公分)300元/株;西南桦(胸径31—50公分)800元/株;杏梅树苗15元/株;杨梅树(未挂果)250元/株;杨梅树(初果)1100元/株;银杏树(胸径10—30公分)1200元/株;银杏树(胸径>30公分)2000元/株;皂角树苗5元/株;皂角树(胸径10—30公分)1000元/株;皂角树(胸径>30公分)2000元/株;重楼苗3元/株;重楼(三年生)20000元/亩;重楼(三年以上)30000元/亩;紫薇花(胸径2—5公分)80元/株;紫薇花(胸径6—10公分)350元/株;紫薇花(胸径>30公分)1000元/株;棕包树苗20元/株;棕包树(未挂果)40元/株;棕包树(初果)80元/株;棕包树(盛果)200元/株;香樟树(胸径>20公分)250元/株;红豆杉(株高30—60公分)5元/株;红豆杉(株高61—120公分)10元/株;红豆杉(株高121公分)20元/株;杉木(胸径10—30公分)320元/株;杉木(胸径31—50公分)500元/株;杉木(胸径>50公分)1000元/株;喜树(胸径10—30公分)100元/株;喜树(胸径31—50公分)200元/株;喜树(胸径>50公分)1000元/株;克地佬(株高2-3米)20元/株;樱桃树(株高5—10公分)5元/株;樱桃树(株高121公分以上)10元/株;苗圃5000元/亩。
六、安置方式
项目拟征收土地安置方式拟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案。
七、社会保障
(一)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的规定,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1112.6430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及时缴入当地社保资金专户。基本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征缴区域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特殊困难生活补助。根据《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改革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腾政办规〔2020〕1号),征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范围内,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政府倡导、个人自愿的原则上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前,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土地征收后,户口仍属农业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土地被征收前,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土地征收后,仍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属城市居民户口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属农村户口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当地人民政府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举办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班,提供就业咨询、技能培训、求职登记和用工信息等免费就业服务,为有外出务工意向的失地农民组织劳务输出。
(四)是积极帮助被征地的村民小组搞好新农村建设,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