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3112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救灾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15:26:2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九条 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当年接受临时救助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程度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办理。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视情提供转介服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或者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金统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支付至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在 1000 元( 含)以下的可采取现金形式发放。
采取实物临时救助方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现金或实物救助的,应由2名以上经办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事后要完善发放手续,按照“留痕”、“可追溯”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提高救助透明度。
第十三条支出型救助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3 倍(含); 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或单次申请救助金额较大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当年救助总金额(含实物救助折价) 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 6 倍(含)。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 1000 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且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
第十五条 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视情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
第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支出型救助和急难型救助的具体分类分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