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7-2-/2021-051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清水镇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发布日期 | 2021-05-14 09:33:23 |
文号 | 浏览量 | 19 |
为高效有序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保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清水乡实际,编制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清水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以及围绕灾(险)情开展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部门协作和因地、因时制宜为原则,以达到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的目标。
乡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由分管自然资源的副乡长任总指挥(情况特殊或灾情重大由乡长直接指挥),乡政府办公室主任、自然资源所所长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执行中央、省、保山市、腾冲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其它关于地质灾害防灾救灾任务;发生较大级以上的地质灾害,应立即向腾冲市、保山市、省、中央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中央、省、保山市、腾冲市应急工作组工作。
乡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自然资源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自然资源所所长任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灾(险)情调查评估,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实施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示命令,及时进行协调、督促、检查、落实;做好信息收集、联络接待等日常工作。
乡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各组组成部门及职责如下:
2.2.1 紧急抢险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武警腾冲中队、当地政府、
电力公司以及电信、无线通讯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和支持发灾地政府调集抢险队伍和必要设 备,抢救被埋人员;对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其他灾害和安全事 故开展抢险和消除隐患;保障城区至发灾地交通、电力、通讯畅 通;及时组织转移遭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和财物,必要时采取强 制措施疏散转移。
2.2.2 调查监测组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市气象局、当地政府、云南省滇西南片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灾(险)情,分析灾害或隐患发生原因、 影响范围,及时研判、评估灾(险)情发展趋势,组织灾(险) 情监测,提出应急防范和处理措施,根据速报制度及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
2.2.3 医疗卫生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医院、疾控 中心、灾害发生地乡镇卫生院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向灾区提供食品、 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发生发展。
2.2.4 治安保卫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人武部、当地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保护好救灾 物资、受灾群众财产以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安全,保障抢险救 灾工作顺利进行。
2.2.5 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粮食 局、当地政府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负责供应、调配和管 理应急救灾物资,安排好灾民转移安置,处理好死难及受伤人员 的善后及理赔等。
2.2.6 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
由市政府办牵头,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 水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当地 政府、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交通、电力、供水、通信、 校舍等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尽快帮助灾区恢复正 常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
2.2.7 应急资金保障组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 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筹集管理,做好应急物资的分 配使用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建立本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明确指 出境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位置、规模、现状、危害程度以及 建议相应监测和预防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负责各自辖区内地 质灾害隐患监测,发现灾(险)情应及时、准确上报。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危险区预报内容为分区风险等级、重点危险隐患点提示; 隐患点险情预警预报内容则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 影响程度等。灾(险)情预警信息须由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确认,经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同时向上级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
当预警风险等级达到一级时,所涉及乡镇(街道)应及时组 织辖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按预定的撤离路线撤离至预定的 避险场所。
地质灾害二级以上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后,成员单位应按本预 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进入临战状态,根据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 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群众安全撤离,救助遇险群众,及时组织 相关人员对电源、水源、火源等实施有效管理,排除险情,保障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4.1 预警级别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二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三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四级(蓝色预警):有一定风险发生地质灾害。
3.4.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腾冲市气象局直接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或 红色预警由市气象局提出建议,与市自然资源局会商同意后,联 合发布。
3.4.3 重要危险区预警
重要地质灾害危险区,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危险区范围并予以公告,同时由灾害隐患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或责任单位在危险区周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当气象风险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应急响应开始。
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将地质灾害以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大小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 30 人以上(含 30 人)或直接经
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 10 人以上(含
10 人)30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
中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 3 人以上(含 3 人)10 人以下或直接经
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因灾死亡
3 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
4.2.1 临灾应急程序
(1) 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灾(险)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灾(险)情,对灾(险)情做出分析判断, 提出应急抢险措施建议,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依照速报制度向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险)情分析会商,研究部署抢 险救灾各项工作,视情况决定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3) 一旦启动本预案,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一方面迅速向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获得上级的指导和 支援,另一方面指挥各工作组按职责迅速有序开展下列抢险救灾 工作:一是根据调查监测组提交的灾害成因、类型、规模、影响 范围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 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危险区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情况 紧急时,采取强制措施疏散撤离。二是组织施工力量,实施必要 的灾(险)情排除工程,减缓或消除隐患发展;灾(险)情未消 除前对隐患实施动态监测,掌握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应变策略。 三
是调查监测组、紧急抢险组、基本生活保障组、治安保卫组进入 实战状态;医疗卫生组、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应急资金保障 组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准备进入实战。
(4) 当灾(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应根据调查监测组的建议宣布临灾应急期结束,确定需撤消或保留的危险区,提出今后需要采取搬迁避让以及工程治理等措施建议,交由当地乡镇(街道) 或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5) 市、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接到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迅速向保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可直接越级向部省、中央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应迅速组织调查监测组赶赴现场,配合中央、省、保山市调查监测组开展调查及抢险救灾工作。
4.2.2 灾害应急程序
(1)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建并派出调查监测组,赶赴灾害现场调查核实灾(险) 情,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同时向保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接到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 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并视灾(险)情情况宣布启动应急预案 以及向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汇报,提出请求启动保山
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2) 发生中型、大型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告中央、省、保山市有关部门,并迅速派应急工作组 赶赴现场,配合中央、省、保山市应急工作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街道)应立即电话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并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接到电话报告后 20 分钟内应立即向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
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并于灾害发生后的 40 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
(2) 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乡镇(街道)应立即电话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然资源局, 并于 30 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市自
然资源局接到电话报告的 20 分钟内应立即向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话报告,并于灾害发 生后的 40 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保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
部、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电话报告的 10 分钟内应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电话报告,并于灾害 发生后的 60 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期间,各乡镇(街道)、市地质灾害防
灾救灾指挥部要开通专线电话,确定专人 24 小时值班,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险)情和救灾工作进展。
(1) 紧急处置工作按照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整体性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及“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考虑位置、交通、资源优势,按距离优先、时间优先、资源优先的方案调集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灾害现场实施紧急处置。
(2) 紧急处置工作应遵循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的处置原则。
(3) 建立每日例会制度,听取各工作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现场处置中遇到的问题。
现场应急处理中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确认灾害现场安全或具有安全时段时,应急队伍才能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灾害现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高度威胁应急人员人身安全,现场应急队伍应安排在距离现场最近的安全区域开展工作, 部分应急人员可在充分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小批次进入抢险现场, 组织将事件受害者及财物转移到安全地带。
适时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紧急状态下组织群众抢险救灾时,必须进行简短的安全教育,未经批准及统一组织的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灾害现场。
动员一切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灾区提供紧急援助,并加强监督,确保社会援助工作公开透明。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逐步提高和完善应急处置能力。 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有关专家和资深职业工作者会同安监、交运、 水务、住建、财政等部门提交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实施,同时报保山市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宣传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报道要及时准确,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灾(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 挥部应根据调查监测组的建议,宣布结束灾害应急期,撤消抢险 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撤消或者继续保留危险区事宜,提出下步 防灾减灾方案,拟定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交付并督促当地 政府或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因救灾工作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等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已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补偿。
全市以红十字会和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为基础,建立受理捐赠登记管理机构和义务助残救助体系,对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捐赠的财物进行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分配至灾区,对突发地质灾害中伤残和受害的人员提供人道主义救助。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市、乡镇(街道)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工作逐步提高和完善。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安监、交运、水务、住建、财政等部门提交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及治理措施, 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1) 全市范围内建立以无线通讯和有线电话为主体、专用频道移动电台为辅助、对讲机为现场主要设备的应急通讯网络。 市处突通讯保障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与移动电信等部门统一 负责,电信和无线通讯公司须保障应急处理通讯服务。
(2) 根据要求,全市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及相关信 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信息系统由网络传输系统 、软件系统、数据系统及覆盖全市的群测群防网络系统构成,并 与保山市及省系统有机对接。
应急支援坚持“区域协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分级负 责”原则,加强与邻县协作,本市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之间要 加强联络,紧急状态时按就近优先、资源装备共享的原则开展工 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制定小型地质灾 害或较大、一般险情现场工作职责,组成现场指挥部;中、大、 特大型地质灾害或重大、特大险情由保山市或省地质灾害防灾救 灾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工作职责,组成现场指挥部;市地质灾害 防灾救灾指挥部调集一切力量配合上级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接到灾(险)情报告后,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应立即 组织会商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程序,60 分钟内完成抢险救灾工作组及抢险队伍集结并赶赴现场。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在 30 分钟内完成抢险队伍集结并赶赴现场,配合市级抢险救灾队伍开展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治安保卫组、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组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及工 程单位在 2 小时内形成应急救援运输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地质灾害现场救护方案,保 障乡镇(街道)、村卫生院(所)运转并建立临时医疗点,紧急状
态时就近调集力量开展先期救护。
6.2.5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现场控制工作方案并组 织落实。
6.2.6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物资调运工作 方案,保证应急设备、救灾物品足额及时到位。
6.2.7 经费保障
市、乡镇(街道)应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乡镇(街道)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须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群 测群防网络,适时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事先确定应急避险场所 和撤离路线并告知隐患点附近群众;市民政局应适时储备避灾帐 篷和临时避险物资,以备不时之需。
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应切实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 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督促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 等储备落实到位。
6.4.1 宣传、培训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
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和应急知识普及,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对辖区群众和施工队 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 危害性认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4.2 演练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 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组 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要进行总结评 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 法规规定,结合本预案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实施监 督检查,因履职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 本预案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对因地震、洪水、爆炸等突发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地震、 防洪、安全等应急预案主体执行,本预案与其配合实施。本预案与保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2)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 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 地质灾害应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为避免和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 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 害并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4) 地质灾害应急分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本预案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 办公室牵头进行适时修订。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 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