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20-0721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16:4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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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民政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统计局、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和引导社会智库健康发展,发挥社会智库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云南新型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以政策研究为主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社会智库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工作大局,为云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智库正确发展方向。坚持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引领社会智库建设,强化政治责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新型社会智库发展道路。
强化社会责任,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坚持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宗旨,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决策需要的重大课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综合性研究,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扶持规范并重,不断激发社会智库发展活力。坚持一手抓扶持发展,一手抓规范管理,为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其在资政建言、理论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储备、国际交流、政策实施评估、协商民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紧密结合实际,培育服务重点领域的领军典型。立足国情、省情,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培育一批围绕脱贫攻坚、高原特色产业、区域经济协同、民族团结示范、生态文明建设、对外开放、社会治理、大数据应用等党委政府急需、政治信念坚定、业务能力过硬、内部治理规范、作用发挥突出的社会智库典型,努力打造云南社会智库品牌。
二、规范社会智库登记管理
(一)实行双重管理,严格登记审查。社会智库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权限仅限于省本级,州(市)、县(市、区)不得登记社会智库。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民政厅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省级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民政厅进行登记。
成立社会智库,除满足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标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有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有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有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及规范的组织章程;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登记、审查标准,支持符合规定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未经省民政厅办理登记并认定为社会智库的,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省民政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社会智库的依法登记、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严格核准社会智库的业务范围和章程。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智库登记前的审查,对社会智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智库的违法违规行为。省委宣传部要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引导,推动各类社会智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外事、安全、公安、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社科联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智库管理服务工作。对未经社会组织登记、擅自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由省民政厅依法予以取缔。对社会智库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建立报告制度,规范业务活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中,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重复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发布,业务主管单位应征求统计部门意见。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社会智库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四)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省民政厅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社会智库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慈善项目等重大活动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活动情况。社会智库公开信息不规范,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准确的,由省民政厅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社会智库要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优化社会智库发展环境
(一)保障社会智库依法提供服务。社会智库作为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可以独立或与其他智库合作,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证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研究中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二)畅通社会智库服务渠道。各有关部门要为社会智库创造参与决策咨询的宽松环境,建立健全与社会智库交流合作的多渠道、多层次信息报送和传播机制,拓宽成果转化渠道。业务主管单位要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有关部门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发挥社会智库优势,委托社会智库对政策实施、预算决算执行效果及政府绩效进行评估。决策部门应建立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特别是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的调研报告和分析报告,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鼓励社会智库共享发展成果。
(三)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加快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鼓励基金会等组织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支持社会智库通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研究咨询活动,支持社会智库依法依规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社会智库接受捐赠前,应当将拟接受捐赠相关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未经报备,不得接受捐赠。
(四)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建立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推荐申报。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贡献才智。充分发挥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培养科研人才、繁荣文化事业、提供智力支持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社会智库自身建设
(一)加强党建工作。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属社会智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省委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要加强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社会智库及时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智库,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智库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实行党组织负责人与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要对社会智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主要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确保社会智库正确的政治方向。注重在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结合社会智库登记、检查、评估以及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推动社会智库开展党的工作。
(二)健全治理结构。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治理能力。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党建、财务、印章、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智库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三)强化主体责任。社会智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决策需要的重要课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云南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开展政策咨询研究活动。建立社会智库负责人管理制度,规范任职条件、产生程序、任职年限等,实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社会智库负责人、研究人员和行政人员要强化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保密纪律意识,积极主动为党和政府决策贡献智慧和力量。
(四)优化队伍建设。围绕社会智库自身定位与研究领域,分别建立专业研究人才和行政管理人才招聘、使用、培养、考核、激励机制,形成政治可靠、素质优良、德才兼备的研究专家队伍,以及具备现代社会组织和科研项目管理经验、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健全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依法落实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薪酬制度。建立兼职专家网络,规范兼职研究人员使用。
(五)严格财务制度。坚持社会智库非营利属性,社会智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社会智库筹集和使用业务经费,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符合社会智库特点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社会智库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分、挪用、侵占社会智库财产。
(六)提升服务能力。社会智库要紧紧围绕服务党和政府决策这一中心任务,着力提升信息采集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综合研判能力、战略谋划能力,着力提高政策研究的专业性、针对性、储备性,着力增强政策建议的前瞻性、建设性、操作性,形成过硬、切实有效的研究成果。有条件的社会智库应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努力建设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智库品牌。
五、强化社会智库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智库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将社会智库建设作为推进科学决策、加强社会组织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宣传、组织、外事、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广电、统计、社科联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社会智库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社会智库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确保我省社会智库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主动落实社会智库培育扶持政策,杜绝政策空转。省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推动本实施意见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社会智库在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社会智库典型,鼓励社会智库利用成果发布会、新媒体推介、蓝皮书等多种形式对外传播研究成果,扩大社会智库的影响力,提高公众对社会智库的认识,营造关心、支持社会智库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