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6-4-30/2018-080201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新华乡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18-08-02 13:44:46 |
文号 | 浏览量 |
新华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药品的安全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销售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收集、监测适用。
四、责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卫生部门、药品销售单位依照法规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五、内容
(一)定义
1.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3.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导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诉所列情况的。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
1.上市五年以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2上市五年以上的药品,主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的反应。
(三)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责
督促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填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予以汇集整理收集、分析、整理、上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协调各职能部门开战对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调查。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收集、汇总、分析、调查各自法定职能范围内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按规定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并依法进行处置。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后,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下,协同开展调查、处置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工作。
(五)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职责
1.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应注意收集所使用、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由该单位、企业专人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按规定上报市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2.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按要求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3.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发现或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报告,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4.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如发生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同时向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5.药品使用、经营单位和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进货单位、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使用、销售,并协助主管部门和药品进货单位、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