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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6-4-30/2018-0801011 发布机构 腾冲市新华乡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 发布日期 2018-08-01 15: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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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新华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腾冲市新华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巩固乡村公路建设成果,更好地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腾冲市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市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二)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是指按照有关的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市道、乡道、村道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进行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所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路产路权保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适度、多方筹资、安全通畅"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现统一领导,乡成立公路养护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协调。

  各村应成立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确定一名村两委干部为乡村公路管理负责人。

  第五条  乡政府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职责:

  (一) 根据本办法,审定乡道、村道养护标准,督促各村和公路养护人员把各项具体养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 将小修保养、大中修理工程缺口经费列入乡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向市公路段申报乡道、村道的年度大中修工程项目,按程序核准后,组织实施。

  (三) 负责对各村与养护人员公路养护工作进行培训、督查、考核工作。

  (四) 每月组织一次对公路养护情况的考核,建立安全生产与巡查台帐。

第六条  各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 抓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二) 负责对村道每公里10方以上的塌方和每公里100元以上破损的修复工作。

(三) 协助做好村道以上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四) 负责向乡养护站申报村道的年度大中修工程项目。

  (五) 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大中修项目缺口经费(包括筹劳)。同时做好乡道、村道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主要职责:

  (一) 按照乡村公路养护有关规定做好日常公路养护工作。

  (二) 做好公路养护情况记录工作并及时报乡养护站。

  (三) 完成乡村公路养护站交给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养护管理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八条  乡村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采取正确的养护技术措施,提高养护工作质量。

  第九条  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的基本要求: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通畅、构筑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实施要求:大中修及较大水毁修复项目,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行合同制管理,推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养护安全要求:

  (一) 逐步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

  (二) 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警示来往车辆避让;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路政管理要求:

  (一) 路政管理的总体要求:保障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完好,安全畅通,有效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物。

  (二) 乡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 公路及公路用地和附属设施保护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和超限运输管理,按《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养护专项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张村公路养护专项基金,用于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项目和行政管理费用。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养护专项基金来源:

  (一) 乡级基金来源:市级养护专项基金补助;乡财政预算安排;捐款及其它。

  (二) 村级养护资金来源:

  (一) 对塌方、水毁工程等需要资金修复的,由村级集体经济承担,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筹资筹劳,也可采用社会损款等形式进行筹措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五条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各村年度创业承诺项目。年度考核前三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因工作不力导致年度考核为最后一名的村,在村干部创业承诺经费中扣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210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管理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