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镇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为切实掌握全镇食品安全工作动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情况交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汇总,然后报送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在信息报送之前,应先送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条 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可采取纸质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或随时向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及本县出台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县以上领导同志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讲话和批示;
(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
(四)食品安全动态、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五)食品安全专题调研报告;
(六)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抽查、检测结果以及消费者关于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查处情况;
(七)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及专项整治方面的各类统计报表;
(八)如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各成员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食物中毒人数超出30人的事故,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的信息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患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等。
2、食物中毒人数超出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集体用餐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向镇政府报告的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要求。对本部门的监管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及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镇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