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2020-1229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示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16:40:4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快腾冲市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8〕44号)、《云南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7号)、《保山市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19〕41号)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腾冲市城市建成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划定情况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探钻设备;雪犁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包括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等。
二、高排放禁用区范围及时限
(一)本次“高排放禁用区”划定范围为腾冲市城市建成区范围(不包括工业园区),东至满邑村东湖公园恒益东山,西至宝峰山来凤山山脚,北至金源路董关村环岛,南至飞虎公园,腾冲市城市建成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区域面积约33.73平方公里。
腾冲市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方案由腾冲市人民政府颁布后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腾冲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和管理要求,适时对“高排放禁用区”范围进行调整,并对外公布。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国I排放阶段及排放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禁用区”;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达不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高排放禁用区”。
三、相关要求
(一)在禁用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
污染物应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
(二)按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