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4-2-/2021-0415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司法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11:02:08 |
文号 | 浏览量 |
法律援助申请指南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一、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事项类别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服务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
四、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或者符合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
(二)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五、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份数 | 备注 |
1 | 法律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须为原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
2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为复印件;代为申请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须为原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3 | 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属于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情形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 | 申请人填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须为原件;其他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为原件或者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提交《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 | |||||
4 |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复印件 | 纸质/电子 | 1份 |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
六、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范围、受理须知
(一)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而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二)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范围
如果申请人书面承诺自己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无需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证件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符合其中一项规定的,应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补齐相关材料后再次申请获法律援助:
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7.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10.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11.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嘱的证明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15.执行过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原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证明
16.见义勇为的证明
17.本人为农民工,现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2.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辩护或者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2.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
14.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6.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7.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18.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19.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10万的除外)
20.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21.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22.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23.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三)受理须知
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承诺书的,应当按照《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七、承诺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更换的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受援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受援人。受援人对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参照不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异议审查受理程序处理。
八、监督投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一)违反规定办理法律援助受理、审查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指派、安排法律援助人员的;
(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安排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