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3-3-/2023-0424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猴桥镇 |
公开目录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发布日期 | 2023-04-24 19:3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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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父老乡亲: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食生产的自然基础和资源保障是耕地,确保粮食安全首先要确保耕地安全。拥有数量充足、质量健康的耕地储备,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明确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召开会议及下发文件规定,坚决遏制各类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才能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生命线。
耕地保护“五不得、六严禁、八不准”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首次明确将耕地用途管控项目细化到“种植用途”,这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供了新指引,与之相关联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以及自然资源部会同多部门连续发布多份重要文件,为耕地保护制度注入“耕地用途管控”内涵,概括说即“四、五、六、八”。耕地保护“零容忍”,红线踩不得,底线要守牢。
“四严禁”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永久基本农田提出: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五不得”
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严格耕地用途管制: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3、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此外,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在落实“进出平衡”后,按照相关规定方能使用。
“六严禁”
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围绕耕地保护提出: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八不准”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围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提出“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违法后果严重、成本巨大
2021年9月1日,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大幅提高违法占用土地罚款标准,违法占地在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同时,也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面临巨额罚款
1、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元,最高1000元。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会被处罚。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4、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所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猴桥镇人民政府倡议:
1、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前不得进行任何建设行为;
2、建设用地无合法性来源且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翻建;
3、不得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不得占用耕地或未经批准占用其他土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发展养殖业;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6、任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无论三调是何地类,只要占用均要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7、坚决遏制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违法违规批地用地等耕地“非农化”行为。
8、防止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非法取土;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非粮化”行为。
地是粮食生产之根之本,“地之不存,粮将焉附”,耕地保护一直在路上,同时,耕地保护也需要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好我镇耕地,将“中国饭碗”端得更稳更牢,为子孙后代创造永续发展的光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