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3-3-30/2018-0823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猴桥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18-08-15 08:1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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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
发放政策通告
为落实好《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保政办发〔2017〕137号)和保山市卫生计生委、保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保卫计发〔2018〕46号)要求,现将我市解决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离任乡村医生一次性补助政策和措施
(一)发放对象
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到龄离任的乡村医生,按其离任时间和连续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离任补助。
(二)资格认定
在此次补助发放中,对有村卫生室工作经历、且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5年(含5年)以上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护士资格、乡村医生资格其中之一的人员认定为“符合条件人员”。
(三)工作年限认定
对已退出村卫生室、且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认定最早追溯至1951年1月1日起。在此之后的,从进入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算起。
(四)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的确定:补助对象退出村卫生室的年份-进入村卫生室的年份=连续工龄。连续工龄的计算,以自然年为单位计算。达到年龄和超过年龄的人员,其工龄只计算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因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被正常辞退的乡村医生,计算到被辞退时间。
2.达到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3.超过年龄是指: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未办理退出手续仍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
(五)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按照每年工龄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不予补助的情形
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因纪律处分开除的、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在村卫生室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被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不得享受离任补助。对已辞世的乡村医生不再给予补助。
一次性补助的经费由财政局拨付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发放。
二、相关要求
请我市符合条件的离任乡村医生必须于2018年9月5日以前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社区)领取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