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83-3-15_B/2018-072701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猴桥镇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18-07-20 20:18:49 |
文号 | 浏览量 |
1、慢性病
受理条件:参见《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附件1)
统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待遇政策:起付标准200元,年度支付限额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内符合政策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60%;
2、特殊病
受理条件:参见《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慢性病门诊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附件1)
统筹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待遇政策: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金是年度累计,无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70%;
3、长期在保山市外居住或务工的特殊疾病、慢性病参保人员,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后,在居住(务工)地选定2所医保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最迟于次年3月31日前将《就诊卡》复印件、门诊发票原件、处方(或收费清单)原件等交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报销。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
经二级及以上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确诊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无待遇等待期的城乡居民,按《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城镇职工居民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报销的通知》(保人社发【2015】215号)规定执行,按每人每年2000元定额补助,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总额范围内按实际结算,超支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