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1-3/20250116-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马站乡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25-01-16 08:52:1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一)开展险种
1.国寿计划生育家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B 款)、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A 款);
2.村级(或社区)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两委委员”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计划。
(二)开展范围
1.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内夫妇及其子女中的身体健康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的,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人(需年满 18 周岁)可以为本人、父母、子女投保。
2.村级(或社区)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两委委员”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定制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计划。
(三)保险内容
1.保费筹集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费为每年每户120元/份。
(1)凡参保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享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补助10元(限每户补助1份),即参保家庭户承担110元/份。
(2)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及脱贫户,由参保家庭承担100元,市级财政补助1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补助10元(限每户补助1份),即参保家庭户承担100元/份。
2.保障责任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承保日期为2025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
(四)责任释义
1.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意外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3.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所指重大自然灾害,共计 6 种,其名称和定义如下:
(1)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以中国地震局宣布为准;
(2)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3)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
(4)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
(5)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中国地震局或气象局宣布为准;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宣布为准。
4.村级(或社区)承担计划生育工作的“两委委员”按照国家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的要求参照执行。
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一)参保对象
凡五十周岁及以上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自愿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公司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内容
1.保险费筹集每人每年 100 元。本着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坚持老年人个人或家庭成员自愿投保的原则。2.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承保日期为2025年3月1日——2026年2月28日,保险期满后可继续投保。3.保障项目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驾驶或搭乘交通工具、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保山市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三)特别约定
国寿银龄安康综合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保额累计 144000元/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合同分项保额10000元。意外伤残保险金按条款附表《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
2.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合同分项保额累计120000元。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特定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后,再按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30000元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其中:机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30000元;水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30000元: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30000 元;飞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30000元。
3.意外伤害骨折保险责任:合同分项保额1000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完全性骨折,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额 1000 元给付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保险金以一次为限。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管状骨骨折后形成远、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骨折段,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本合同所称完全性骨折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
4.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合同分项保额3000 元。本分项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以如下表述为准,有医保:免赔额 100 元/每次医疗事件,给付比例80%。若被保险人未通过医保结算,则免赔额为:200元/每次医疗事件,赔付比例 70%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在一级及以上医院接种疫苗,对被保险人每个疫苗全部接种疗程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按照 70%的赔付比例赔付。
5.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合同分项保额9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免赔日数为2日,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为 50 元/日。
6.猝死保险责任:合同分项保额1000元。被保险人猝死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猝死保险金额 1000元给付猝死保险金。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7.含有医疗及津贴责任的保险:被保险人出险后到医院就诊,对于有医保报销的情形,医院为医保定点的在理赔过程中视为公司认可的医院;对于无医保报销的情形,在公立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私立医院及与公司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就诊,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定额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