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9-0-/2021-1109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09:46:14 |
文号 | 浏览量 | 25 |
日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腾冲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便于有关部门、各单位和个人理解相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保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工作,根据云南省政府2017年12月18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使《实施意见》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提高保山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水平,2018年7月23日,保山市政府印发了《保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保山方案》)。为使《保山方案》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提高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水平,腾冲市政府印发了《腾冲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二、《实施方案》出台的基本情况
(一)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云南民办教育获得长足进步,规模稳定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实力不断增强,特色日益显现,在推动教育改革、拓宽投入渠道、增强教育活力、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完善鼓励扶持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充分激发民办教育的优势和活力,促进民办教育优质特色发展,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办教育。
(二)文件出台的基本情况
由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原因,腾冲市民办教育发展仍面临不少制约发展的问题和困难,特别是一些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充分,法人属性、产权归属不清,内部治理体系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水平不高,教师队伍不稳定等,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山市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腾冲市的实际情况,特印发《实施方案》。
三、主要框架
围绕推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出了2个部分27条。第一部分是主要任务,分成五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共2条。第二方面是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共3条。第三方面是加大支持力度,共9条。第四方面是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共7条。第五方面是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共3条。第二部分是保障措施,分成三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第二部分是强化上下联动;第三部分是营造良好氛围。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任务
1.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一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二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水平。
2.积极稳妥推进分类管理。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是实施分类登记。按照《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和省、市各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分类登记。三是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3.加大支持力度。一是调整办学准入政策。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重新梳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实行照单监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加以限制。二是拓展筹资渠道,推进多元主体合作办学。三是加大扶持力度。四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五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落实民办教育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教育科研用地管理。各乡镇要把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七是实行收费自主定价政策。八是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九是保障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
4.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一是明确学校办学定位。二是完善学校法人治理。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将依法开展章程和董事会(理事会)建设等作为审批的重要条件。三是完善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等制度。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四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制定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全面实施照单管理,督促民办学校诚实守信、规范办学。五是强化学校安全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监管工作。六是提高教师队伍水平。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教师同安排、同要求、同待遇的师资培训。七是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5.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是改进政府监管方式。紧紧围绕“放管服”改革要求,减少事前审批,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完善办事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加强监管机制建设。根据民办教育发展需要,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及队伍建设。三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对有关行业组织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保障措施
1.建立部门协作机制。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各项改革任务。
2.强化上下联动。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进一步做好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统筹协调等工作,积极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3.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民办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充分展示民办教育取得的改革发展成就,重点宣传一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当地民办学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