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92-1/20240827-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滇滩镇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11:00:1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滇滩镇人民政府发布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提示。
一、草乌、附子等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对于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目前民间的各类煮食方法没有科学依据,煮食草乌、附子等易导致呼吸衰竭、心律失常,甚至死亡,中毒风险极大,广大群众千万不要“以身试毒”。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将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
五、严禁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农村自办宴席等餐饮服务单位和群体性聚餐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七、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手机、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各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提醒广大群众:不要擅自采集、售卖、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要邀约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珍爱生命,谨防中毒事件发生。一旦发生毒性中药材中毒,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措施,同时尽快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就近医院就诊,不要自行服药,就诊后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食用草乌附子的量,同时保存好剩余草乌附子样本,便于医生快速明确诊断,赢取最佳救治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