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41215-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行政裁决类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4-12-15 10:10:32 |
文号 | 浏览量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补正内容、期限;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者告知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审理责任: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裁决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批复;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复的决定。
4.执行责任: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卫生行政许可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监督方式:
1.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5-513180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华贸小区121号;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