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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1-1-/2024-1215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行政奖励类事项 发布日期 2024-12-15 10: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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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资格认定中的注意问题

1.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生育子女数量的规定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2.对于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居民,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云政发[2003]84号)和省委临沧专题会议确定的原“奖优免补”41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在2003年8月1日—2004年6月1日期间已办理了有关手续的,可以继续享受。未办理相关手续和非41个试点县的这部分人员不得享受;

3.奖励扶助以年度为单位计发,享受对象在未领取当年奖励扶助金之前死亡的,仍可发给该年度的奖励扶助金;    

死亡者有法定继承人的,由其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死亡证明领取;无法定继承人的,由为其办理后事的人,持本人身份证、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死亡证明领取;

4.“有生育史”是指活产史;

5.再婚夫妇中只有一方有生育史,且已死亡,另一方符合其它奖励条件的,可以享受;

6.奖励扶助对象本人申报的姓名或出生年月与户口册、身份证记录不一致的,以身份证为准。如未办理过身份证,则以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