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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1-1-/2023-0309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行政确认类事项 发布日期 2023-03-09 1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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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认定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39号文件和《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云人口发〔2008〕47号)规定:“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农村居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户口依法登记在村民委员会或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份的社区;依法承包经营土地(包括田、地、山、水等)或符合土地承包政策但由于其他原因暂未承包的;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被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由于现行政策对户口随工作单位迁移没有强制要求,有的户口虽然登记在农村,但已被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录用为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不能享受奖励扶助和“奖优免补”等政策,原已享受的不再继续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