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31129-0001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行政给付类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15:55:03 |
文号 | 浏览量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17〕21号)二、出险报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权县级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件的出险报案工作。完成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且受种者监护人无异议后,对属于保险理赔的案件,由县级疾控中心向保险公司提交包含受种者监护人签字确认的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及相关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提供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诊断鉴定结论、本人或监护人身份证件、伤残等级、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登记并留存签署意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表》。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服务质量考核。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监督方式: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5-513180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华贸小区121号;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