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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41-1/20250209-0004 发布机构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卫生健康行政给付类事项 发布日期 2025-02-09 15: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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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57项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省、州级卫生健康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权限。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评审小组评审工作报告作出评审结论。 4.送达责任:送达医疗机构评审文件,并公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种类、幅度的;( 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种类、幅度的;( 三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监督方式:

1.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5-513180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华贸小区121号;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7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