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50209-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卫生健康行政征收类事项 | 发布日期 | 2025-02-09 08:59:38 |
文号 | 浏览量 |
项目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告知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方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 2.催告阶段责任: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及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书面申请分期缴纳。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索取、收受贿赂的; 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5-5131809; 2.信函投诉: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上绮罗社区华贸小区121号;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卫生计生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腾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