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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卫生行政处罚通报表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 由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29 |
腾卫公罚〔2017〕17号 |
腾冲县固东镇魅力前线美发店(经营者:段丽娟)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固东镇魅力前线美发店(经营者:段丽娟)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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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腾卫公罚〔2017〕18号 |
腾冲县荷花镇潇艳宾馆(经营者:蒋正艳)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旅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荷花镇潇艳宾馆(经营者:蒋正艳)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旅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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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腾卫公罚〔2017〕19号 |
腾冲县腾越镇回头率理发店(经营者:明晓辉)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腾越镇回头率理发店(经营者:明晓辉)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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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腾卫餐消罚〔2017〕1号 |
腾冲县腾越镇益生源消毒餐具配送服务点2017年1 月10日生产的消毒餐具TCCDC-JYK-CXJY-2017006号样品(茶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案 |
腾冲县腾越镇益生源消毒餐具配送服务点2017年1 月10日生产的消毒餐具TCCDC-JYK-CXJY-2017006号样品(茶杯)大肠菌群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 |
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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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腾卫公罚[2017]20号 |
腾冲华夏影城从业人员7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腾冲华夏影城从业人员7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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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腾卫公罚[2017]21号 |
腾冲和顺侨乡民居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腾冲和顺侨乡民居管理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0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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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腾卫公罚[2017]23号 |
腾冲县阿咪啄啄假日酒店从业人员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腾冲县阿咪啄啄假日酒店从业人员2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5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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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2017)公1号 |
腾冲市腾格里温泉别墅酒店未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案 |
腾冲市腾格里温泉别墅酒店未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
种类:警告;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自觉履行,立即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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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2017)公2号 |
腾冲慵懒时光度假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
腾冲慵懒时光度假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5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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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腾卫医罚[2017]2号 |
刘成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
刘成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
种类:没收非法所得435元;没收散药1纸箱,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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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腾卫餐消罚〔2017〕2号 |
腾冲市伊清餐具清洗店2017年4 月27日生产的消毒餐具 TCCDC-JYK-CXJY-2017086号样品(中碗)、 TCCDC-JYK-CXJY-2017089号样品(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案 |
腾冲市伊清餐具清洗店2017年4 月27日生产的消毒餐具 TCCDC-JYK-CXJY-2017086号样品(中碗)、 TCCDC-JYK-CXJY-2017089号样品(筷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 |
种类: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0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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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腾卫公罚〔2017〕27号 |
腾冲县腾越镇鑫聚宾馆(经营者:李自伟)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旅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腾越镇鑫聚宾馆(经营者:李自伟)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旅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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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腾卫公罚〔2017〕28号 |
腾冲县腾越镇飞剪理发店(经营者:谢文勇)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腾越镇飞剪理发店(经营者:谢文勇)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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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腾卫公罚〔2017〕29号 |
腾冲县滇滩镇菊妃理发店(经营者:伯体菊)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滇滩镇菊妃理发店(经营者:伯体)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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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腾卫公罚〔2017〕32号 |
腾冲县中和镇飘逸发屋(经营者:杨萍仙)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中和镇飘逸发屋(经营者:杨萍仙)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场所(美发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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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腾卫公罚〔2017〕33号 |
腾冲县固东镇先鹏宾馆(经营者:徐绍芬)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旅店)经营活动案 |
腾冲县固东镇先鹏宾馆(经营者:徐绍芬)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住宿场所(旅店)经营活动 |
种类: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自觉履行,期限15日 |
腾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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