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1-0302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疫情防控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09:27:2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市委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腾各单位:
根据《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负责的态度,基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现将几种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健康管理措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14+7”健康管理措施
对入境人员、国内高风险地区来(返)腾人员一律实施“14+7”健康管理措施,即:在指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集中隔离14天,再继续实行居家隔离7天,本人不愿意居家隔离或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隔离期满开展第4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在市外集中隔离不满21天的人员,返回腾冲后继续集中隔离满21天,按“进、出”进行两次核酸检测,隔离期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二)“21+7”健康管理措施
对腾冲籍及在腾有固定居住场所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后一律实施“21+7”健康管理措施,即:在指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集中隔离21天,再继续实行居家隔离7天,本人不愿意居家隔离或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继续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隔离期满开展第5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对在腾没有固定居住场所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治愈出院后一律实施“21+7”健康管理措施,即:在指定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集中隔离21天后,通知户籍所在地接回当地继续实行居家隔离7天。隔离期满开展第5次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三)集中隔离期间无异常者,解除隔离后由集中隔离点通知其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专车接回,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在村(社区)干部的监督下,落实7天居家隔离。居家隔离观察人员保证“一人一间”居家隔离,条件允许实行“一人一户”居家隔离,居家隔离房间应配有单独卫生间。居家隔离期间禁止外出,即:一人一户居家隔离者严禁走出户外,与家属同居的禁止走出室外。
(四)集中隔离费用自理,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应检尽检。
(五)对不遵守居家隔离要求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实施集中隔离,隔离时间自实施集中隔离之日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