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0-022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09:5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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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在腾冲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腾冲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执法所立足实际,紧密结合职能职责,严格执法,积极开展监督指导服务,用法治保障抗击疫情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一、党建引领疫情防控工作
(一)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把全体卫生监督员紧紧凝聚到党组织周围,带动和引导全体卫生监督员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振奋精神、增强信心,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班子成员带头作用。支部班子成员带头,全体党员奋勇向前,用铁一样的党性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排部署,团结全体干部职工深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等疫情防控一线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让共产党员徽章和卫生监督徽章在每一块抗疫阵地交相辉映,凝聚起了众志成城、共抗疫情的强大向心力。
(三)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党员干部在抗疫一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学习和宣传疫情防控知识,主动承担风险高、难度大的工作任务,在全体卫生监督员中形成了奉献为先、典型引路、“比、学、赶、超”的浓厚工作氛围。
二、用法治保障抗疫措施落实
(一)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医疗机构落实《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发热病人实行分级分类诊疗的通知》(腾政发〔2020〕2号)情况、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情况、落实消毒隔离措施情况、疫情报告情况、医废管理处置情况和患者转运车辆传染病防治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截至2月16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25人次,通过现场查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疾控中心4家市直医疗卫生机构、20家乡镇卫生院、8家民营医院、1家门诊部、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1家卫生所、36家个体诊所开展监督检查,填写检查表31份,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1份。
(二)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顶风作案”的“黑诊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期间仍“顶风作案”的非法行医行为查处,杜绝因“黑诊所”违规收治发热病人、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情况发生。截至2月16日共收到非法行医线索7起,经调查核实查处3起,其中罚款2起,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起。
(三)依法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专项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消毒产品的备案、索证索票工作,确保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杜绝不合格消毒产品流入市场和防控一线。截至2月16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63人次,检查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制药厂、药店)21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9份。
(四)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查看放射影像检查场所感染控制区域划分、消毒情况;放射诊疗场所设备、防护设施消毒情况;发热待查、疑似病人放射影像检查使用的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等废弃物管理处置情况等。截至2月16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99人次检查放射诊疗单位32家。
(五)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督促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候机室、候车室、博物馆、美容美发店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配备体温计、口罩、手套、发热病例登记表等相应的用品,发现发热客人及时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对公共用品用具及污染场所进行清洗消毒,同时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 第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口罩处置管理的通告》要求对公共场所开展废弃口罩收集处置做好规范指导,避免废弃口罩因处置不当造成疾病传播或流入不法市场。截至2月16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81人次,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66户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4份。
(六)依法开展集中空调使用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据《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T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 T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等规范,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按规范要求做好清洗消毒。截至2月16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6人次,检查集中空调使用单位2户。
(七)依法开展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要求集中式、二次供水单位进一步强化供水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规范供水行为,确保抗疫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杜绝水污染事件发生。截至2月16日共出动卫生监督员12人次,检查涉水单位9户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4份。
(八)依法开展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和学校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督促即将开学的学校、托幼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工作,切实落实“一案八制”工作,重点做好晨、午、晚检工作、传染病报告和因病缺课报告工作,落实教室、宿舍通风消毒工作,确保开学后教职人员和学生的卫生安全。
三、发挥卫生监督专业特长强化指导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疫情防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卫生监督标准规范,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工作的专业特长,加强监管对象疫情防控指导。
(一)医疗机构方面。重点对预检分诊设置和配置、发热门诊设置和配置、发热病人隔离通道设置、发热病人接诊转诊注意事项、诊断发热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医护人员个人防护措施、不同区域消毒防护措施和台账登记等进行规范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确保患者在疫情防控期间规范就诊、安全就诊
(二)公共场所方面。重点对场所执行登记报告制度、消毒液配制、重点消毒部位、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废弃口罩处置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进行指导,保证场所卫生安全、空气质量达标。
(三)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方面。重点对消毒产品备案、索证索票和对前来购买消毒产品的发热顾客规范引导前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等进行指导,确保用于疫情防控的消毒产品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不清楚就诊途径的发热病人能够规范就诊。
(四)复工复产企业方面。结合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方案、做好员工健康排查、落实场所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做到复产复工一家,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到位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