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41-1/20241209-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灾害事故救援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09:5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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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安委办发布《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对医疗等51个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重点检查事项进行了系统汇编。通知中,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强调了五点核心要求,旨在深化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理解,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标准化应用,将其作为精准执法和行业管理的有力工具,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并持续提升标准质量。
对于医疗行业而言,这一通知的发布无疑是一剂“强心针”。面对新的要求和指南,医疗单位既面临着挑战,也迎来了提升安全水平的绝佳机遇。医疗机构应深刻领会这些规定,将其精髓融入日常安全管理之中,从而有效提升安全管理效率。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并应用这些规定,对于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安全防护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医疗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首先,医疗机构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这是确保安全操作的基本前提。
其次,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施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循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引发严重事故。
再者,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关闭或破坏相关设备,更不得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和信息。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也是重中之重,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关注房屋建筑的安全性,任何未经批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都是严禁的。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必须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和处理。
同时,医疗机构在发包或出租项目、场所、设备时,必须确保承包方或承租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并与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日常管理中,医疗机构还需对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最后,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医疗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如下(试行)
一、医疗机构中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变配电、医用气体、消防、燃气和机械式停车库等设施设备,存在以下直接或间接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情形之一的: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设备;
使用的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存在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三、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关闭或者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以及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四、医疗机构使用的燃气设备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无法保障其正常使用的。
五、医疗机构供临床直接使用的房屋建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的。
六、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发现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整改的。
七、医疗机构涉及危险化学品、火灾、燃气、特种设备、房屋市政工程、电力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