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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6-04-30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根据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渔业资源状况、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规律以及重点水生生物物种、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需要,科学论证、设立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明确禁渔的区域范围、起止时间和禁止作业类型等,并加强宣传教育。

为此,腾冲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1日修订发布的《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为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经研究,决定自本说明印发之日即2026年4月30日起,废止该通告,原通告内容不再执行。

本说明由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特此说明。需于2026年4月30日及时废除。

腾冲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