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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区及禁渔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4-11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为全面加强全市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渔区及禁渔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永久性禁渔区

全市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包括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腾冲段、腾冲北海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槟榔江黄斑褶鮡拟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实行禁渔期的禁渔区

  龙川江(含支流),大盈江腾冲段(含支流),槟榔江除永久性禁渔区外的干流、支流及其他江河、湖泊、水库、坝塘、沟渠等公共水域为实行禁渔期的禁渔区。

二、禁渔期及非禁渔期内的禁止行为

每年的31日至630日为禁渔期,禁渔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禁渔期间,禁止渔捕一切水生野生动物;禁渔期间,禁止渔捕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

三、禁渔物种

  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渔物种为全部鱼类。

  四、禁用渔具和捕捞方法

  禁止使用电触鱼器、抬网、地拉网、绝户网、过江网、迷魂阵、八字粘网等破坏渔业资源和影响水域航道的渔具;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工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五、禁止类型

禁止破坏和干扰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不得在禁渔水域内使用各种捕捞工具和方式(包含娱乐性垂钓)从事捕捞作业,不得收购、销售捕捞的渔获物。

非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使用禁用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渔类资源;禁止出售、购买、运输和寄递非法渔获物。误捕到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必须及时放归原水域或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理。

六、法律责任

违反禁渔区和禁渔期规定,由渔业行政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捕捞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进行举报和投诉

水生野生动物违法案件监督举报电话: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0875—5181479(兼传真)

八、本通告由腾冲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