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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 作者: 来源:县法制办     打印正文

登记编号:保府规登准〔2013〕4号

 

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腾冲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规范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入园企业质量,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率,节约集约用地,规范项目引进及入园企业管理,打造绿色生态园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发区选址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坝区耕地,并向适合建设的低丘缓坡地布局,引导工业项目向山地聚集。开发区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开发区重大项目。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开发区内土地出让县级收益全部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管委会构建融资平台,组建投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一级开发。

第二条 管委会在开发区石头山绿色生态园规划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化、园区城市化”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石头山绿色生态园与中和第二新城区、和顺保护区、荷花旅游小镇的空间关系,科学合理规划,将其打造为承接县城及外来产业转移,具有产业支撑的城市功能配套区,最终实现产业园区与城市的有机融合。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送省工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委会根据开发区总规编制建设详细规划,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企业入驻开发区,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及各区块产业规划。开发区石头山绿色生态园总体规划面积16.39平方公里,共规划有“生物产业园、物流产业园、建材家具产业园、高新产业园、转口贸易加工园、翡翠及旅游产品加工产业园”等六个园中园。

第四条 开发区石头山绿色生态园重点引进木材精深加工、石材深加工、旅游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生物医药、机电产品、家电、五金、汽车摩托车组装、农业机械组装、新能源开发利用、日用百货、纺织品轻工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第三方物流、文化创意、设计、包装、研发、咨询等产业。

第五条 准入条件

(一)环保要求。开发区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集中处置工业废水、废物,开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在开发区内不得建设与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项目。新入园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且满足《腾冲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及一、二类工业项目的环保要求,企业污染物排放需满足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对已入园项目经环保部门监测,达不到排放标准,企业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关停。有关指标参照《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指标》执行。(详见附表)

(二)投资强度要求。新入园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含),开工建设两年内投资强度必须达到200万元/亩(含)以上。对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入园的企业,投资强度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企业扩大再生产,逐步提高投资强度。

(三)产出率要求。新入园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产出率必须大于150万元/亩(含)、销售收入必需大于2000万元/年(含)。对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入园的企业,产出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必须进行技改,扩大规模,尽快达到产出率要求。

(四)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入园项目必须满足开发区石头山绿色生态园《控制性详细规划》道路退让红线要求,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控制要求。

(五)建筑风貌及建筑标准要求。入园项目必须满足开发区石头山绿色生态园各片区建筑风貌规划的要求,建盖建筑物必须为永久性建筑物,生产厂房必须按标准厂房要求设计建盖。

第六条 企业入驻开发区程序

(一)企业向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园申请,申请应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市场、各项经济指标、主要工艺流程等有关内容以及用地需求。

(二)县项目引进评议小组(由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组成),根据企业申请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开发区总规、控规,项目投资强度、产出率、环保等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可行等内容进行审查(重大项目还需组织对企业经济实力、企业技术实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项目入园经政府研究同意后,管委会与企业签订入园协议(重大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与企业签订),项目用地按“招拍挂”程序办理。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

(四)签订入园协议后,入园企业在办理各种审批手续时,管委会应当提供便捷条件和优质服务,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项目规划、项目用地报批等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及企业用水、用电办理等有关手续。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林业、环保、工商、税务、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园区项目立项、土地供给、规划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企业注册等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并限时办结。

(五)入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报管委会审查,重大项目需报县“规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企业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因特殊需要占用、挖掘开发区道路的,需取得管委会批准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激励机制。企业入驻开发区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强度、产出率、企业规模上台阶等符合我县招商引资有关要求的,按我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优惠、奖励。

(二)除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园区内企业新增收费项目。对园内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应当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并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按照规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园区内企业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不得强制园区内企业加入协会、提供赞助、购买产品、接受有偿服务、参加评比考核等活动,以及对同一项目重复评估、审计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年度审验事项,企业有权拒绝。

第八条 退出机制。企业入驻开发区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退出。

(一)企业用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项目建设或未完成建设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

(二)企业虽然已进行了项目建设,但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者生产经营不正常的,需在管理办法出台后两年内,对项目实施转型升级,达到开发区规划要求。未达到要求的,需按约定退出。

(三)企业虽然已进行了项目建设,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但是已建项目不符合开发区各片区产业规划的,企业应逐步调整产业发展方向,5年内未达到开发区各片区规划要求的,需退出。

(四)入园项目在规定时限内,需按协议约定完成项目投资强度及产出率要求,未能完成的,按约定退出。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石头山绿色生态园,其他“三片区”规划建设完成后,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

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指标

项目

序号

指标

指标值或要求

单位

经济发展

1

人均工业增加值

≥15

万元/人

2

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15

%

物质减量与循环

3

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

≥9

亿元/km2

4

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0.5

吨标煤/万元

5

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0.6

 

6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9

m3/万元

7

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0.55

 

8

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

≤8

t/万元

9

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0.1

t/万元

10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5

11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85

12

中水回用率

人均水资源年占有量≤1000m3

≥40

人均水资源年占有量>1000m3≤2000 m3

≥25

人均水资源年占有量>2000m3

≥12

污染

控制

13

单位工业增加值COD排放量

≤1

kg/万元

14

COD排放弹性系数

<0.3

 

15

单位工业增加值SO2排放量

≤1

kg/万元

16

SO2排放弹性系数

<0.2

 

17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100

18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85

1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100

20

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理处置能力

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