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
登记编号:保府规登准〔2012〕20号
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腾冲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腾冲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试行)》,自2012年12月19日起施行。
腾冲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9日
腾冲县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规范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第3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投标的原则
(一)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组织投标。即由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组织投标。即由招标单位向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邀请的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招标方案中载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招标的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两种形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须书面报请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
四、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招标是政府投资工程确定承包单位的主要方式,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标的范围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公开招标的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限额以下工程发包方式
凡在腾冲县行政区域内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即: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项目,可以由项目业主邀请三个及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企业,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发包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发包单位要遵循公开、竞争、效益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
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从三个及其以上的施工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具体按照《腾冲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五、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已获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四)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
(六)招标方案已核准或备案。
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为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全过程负责。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制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发包方案必须经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报县招标投标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按其行业规定须进行核准、备案制的,原则上按行业规定执行,但必须将上一级的核准、备案资料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厅、局组织实施的工程招标,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执行监理制。对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按行业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合同制。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三合同”制执行,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安全合同》。
七、健全招投标档案制度
(一)评标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二)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7天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报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招投标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以备核查。项目招投标的档案资料由招标人负责收集整理存档。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方案;
2.经批准的招标方案;
3.资格预审记录、资格预审申请书;
4.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等资料;
5.限价、标底(拦标价);
6.评标报告(包括开标记录、评标记录等);
7.投标文件(保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本,如人数超过3家的,保留评分前三位的投标文件正本);
8.中标通知书;
9.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廉政等合同资料的复印件;
10.招标工作报告;
11.其他需要保存的招投标资料。
八、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强化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串标、围标、挂靠、低于成本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非法等情况发生,决定成立由分管发改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工商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工信局局长、水务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法制办主任、县政府采购办主任、为成员的腾冲县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县公有资金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研究制定全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政府批准实施;
3.责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涉及本行业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的具体工作委托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施;
4.协调处理上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事务。
2.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措施。
3.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4.负责招标方式的核准及备案。
九、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并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
2.隐瞒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3.泄露标底的;
4.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明招暗定的,搞假招标的;
5.标底未经审定,擅自开标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对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布,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标单位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的;
3.向招标单位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4.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担任评委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腾冲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且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拟发包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竞争性发包,是指发包人采用简易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其他竞争方式,邀请三个及其以上符合资质相关要求的施工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重建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工程。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家融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竞争性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竞争性发包文件指定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 竞争性发包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人具备法人资格和符合相关要求;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及投资概算已经批复,工程量清单及相应的招标控制价已编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发包方式和发包组织形式,建设工程的规模及内容、等已确定;
(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在竞争性发包之前,需向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送初步发包方案。发包初步方案包括拟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估算合同价及计划开竣工时间、对承包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开标时,发包人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等部门申请监督。
第十条 采取竞争性发包的建设工程,需采用电视、报纸、公告栏等至少一种方式,发布公告或公示,即:招标公告、发包结果。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包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采用简易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简易招标的,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二)简易招标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企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天。
(三)简易招标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简易招标由发包人组织。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的监督。发包人应当组建由发包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组织,其成员人数为3人(含3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拟定承包人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拟定承包人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拟定承包人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拟定承包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
(五)确定承包人。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拟定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发包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的拟定承包人。
第十三条 采取询价方式发包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含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发包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拟定承包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项目特点,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拟定承包人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拟定承包人,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拟定承包人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符合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和服务等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承包人,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拟定承包人。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竞争发包方式的,发包人制定的发包实施办法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为尽可能的降低甲乙双方的招投标成本,简化操作程序,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不实行招标代理,招标人按自己的要求对照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填写上自己的工程名称和招标要求,就可以发给投标人,投标人按相应的投标文本进行承诺和报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和盖章。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将竞争性发包资料作为申请该项目发包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承包人后,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及竞争性发包的《中标通知书》报县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履约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腾冲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