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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 作者: 来源:     打印正文

登记编号:保府规登准〔2013〕18号

腾冲县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腾冲县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腾冲县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腾冲县和顺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顺古镇(以下简称“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古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古镇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个人和进入古镇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协同做好古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古镇消防工作由和顺镇人民政府与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古镇保护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做好硬件设施配套,开展好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  古镇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经营场所负责人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执行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按标准配备、维护设施设备,组建好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规划和改造古镇水、电、路、通信等工程时,要把消防设施建设与其它建设同步进行。

第七条  古镇内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以下简称“经营场所”),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个人)、使用单位(个人)应向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古镇内所涉及的炉、灶、烟囱等要按照安全规定设置。电气线路、配电板、灯具、电器设备安装,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标准,严禁私拉乱接和违规使用。

电气线路规定:

(一)使用国家标准电线;

(二)使用国家标准阻燃PVC护套管、底座盒及其他配件;

(三)阻燃PVC护套管的拐弯和接头处须用弯接头或直接头套接,接口处须加电气专用胶布粘接;

(四)经营场所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及灯具;

(五)在接入各楼层的电气线路上要安装符合用电要求的空气开关。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的职责是: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档案;

(五)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经营场所在扩大经营面积、变更经营场所的要重新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变更名称、负责人的要申请变更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场所各层疏散通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要求,不符合的,与相邻建筑部分应设置防火墙。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应在疏散楼梯口的正上方、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且间距不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处不大于1m。

第十四条  经营场所的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设置水平照度不低于1Lx,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第十五条  经营场所灭火器配置规定:

(一)灭火器选型宜为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MF/ABC3或MF/ABC4);

(二)配置数量按每50m2配置1具MF/ABC4的标准,安装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三)灭火器要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大于1.5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四)每个设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第十六条  消防系统设置规定:

(一)古镇保护范围的消防用水要设置高位消防专用水池,随时蓄够足量的消防用水。

(二)经营场所按建筑面积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600 m2及以内的设置室内消火栓;600 m2以上的,应划分防火分区,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大1倍。

第十七条  古镇内严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安全区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古镇内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九条  各经营场所要配置应急手电筒和逃生面罩,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做好火灾隐患检查、整改和消防安全标识化工作。

第二十条  和顺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经营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火源、电源、气源管理,做到“人离火灭,人走断电、关气”,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和顺镇人民政府、消防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和顺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好灭火救援、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公安消防机构不得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腾冲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和顺古镇消防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