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城市建成区内东至华严路,南至翡翠路,西至腾越路,北至文星路以内的区域;瑷珲公园、水源头公园、思源公园、198师公园、植物园、靖边广场、三桥广场、来凤山森林公园、文星楼广场及街区等市中休闲广场、公园或游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周边;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内为限制燃放区域,(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2023年1月21日—27日、2月4日—5日)每日06:00至次日01:00为可燃放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废弃物或纸屑定点投放至“易燃易爆废弃物收纳桶”。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纸屑或废弃物由燃放单位或个人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废弃物或纸屑投放至“易燃易爆废弃物收纳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0875—12345,0875—110,0875—5183311。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