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公示2022年第1号
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腾冲市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腾冲市烟草专卖局制定了腾冲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及测量标准规定,现予公示。
云南省腾冲市烟草专卖局
2022年5月30日
云南省腾冲市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电子烟零售点距离及测量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腾冲市电子烟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烟管理办法》《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腾冲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腾冲市内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距离及测量标准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电子烟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按照尊重市场的原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公布前(2021年11月10日) 已经注册经营,并按期如实报送相关信息经查证属实的,过渡期内(2022年9月30日前)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业务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间距”,城市社区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少于100米;其余乡(镇)集镇、农村社区、行政村、自然村以下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少于30米。城市社区的界定以腾冲市行政规划为准。
2022年9月30日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电子烟零售点进出通道口间距不少于300米。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间距”,是指拟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其周边中小学、幼儿园之间的“可安全通行最短距离”。中小学、幼儿园进出口是指供正常进出的通道,含正门、后门、侧门等(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进出通道等),多个进出口的以最近距离为准。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的,以最近距离为准。
第六条 具体场所测量示意图如下:
1.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之间测量示意图。
2.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形成转角的测量示意图。
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间距=a+b。
3.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形成背靠背的测量示意图。
4.新申请电子烟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测量示意图: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八条 腾冲市政府对学校周围及未成年人保护有更严格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腾冲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示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