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4日起施行。
附件:1.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018年7月14日
附件1
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措施的具体规定》(1991年3月24日腾政发〔1991〕15号文件发布)
二、《腾冲县边境贸易税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2000年7月27日腾政发〔2000〕32号文件发布)
三、《腾冲县城区养犬管理规定》(2004年12月1日腾政发〔2004〕68号文件发布)
四、《关于加快红花油茶产业发展的意见》(2009年2月21日腾政发〔2009〕22号文件发布)
五、《腾冲县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2009年9月28日腾政办发〔2009〕165号文件发布)
六、《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腾政发〔2009〕190号文件发布)
七、《腾冲县安全生产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处置办法》(2010年4月6日腾政办发〔2010〕40号文件发布)
八、《腾冲县城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12月28日腾政办发〔2010〕220号文件发布)
九、《腾冲县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12月31日腾政办发〔2010〕222号文件发布)
十、《腾冲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6月2日腾政办发〔2011〕73号文件发布)
十一、《关于加快翡翠产业发展十条意见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6月23日腾政办发〔2011〕83号文件发布)
十二、《腾冲县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8月17日腾政发〔2011〕122号文件发布)
十三、《腾冲县景福骨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1月10日腾政办发〔2011〕151号文件发布)
十四、《云南腾冲经济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3月7日腾政发〔2013〕41号文件发布)
十五、《腾冲县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馆食品安全监督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2日腾政办发〔2014〕66号文件发布)
十六、《腾冲县加强外来勘测设计等行业税收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6月19日腾政办发〔2015〕64号文件发布)
十七、《腾冲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腾冲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腾冲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0月13日腾政发〔2015〕76号文件发布)
附件2
腾冲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腾冲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四章准入条件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合并修改为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收入条件、住房条件的困难家庭(含已办理‘农转城’的农村居民)、以及新就业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一)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腾冲市城镇户口;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原则上不高于腾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3.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在租住地人均住房面积小于上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原则上为无住房或在租住地人均住房面积小于上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数据为准),并符合下列收入条件的群体: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腾冲籍农业转移人口(含腾越镇农业人口)或者外来务工人员;
3.在腾冲有稳定工作、收入或租房证明的非腾冲籍外来务工人员;
4.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具体标准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以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二、将《腾冲县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修改为:“在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鼓励使用预拌混凝土”。
将第七条修改为:“所有进行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其现场搅拌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扬尘及城市卫生、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将第八条修改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设计、施工单位在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概算、编制预算(标的、标函)时,均应按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用量和工程造价。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注明。监理单位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列为监理内容”。
将第九条修改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宜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有生产资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并报腾冲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腾冲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腾政办发〔2009〕228号)由市民政局负责修改后,按程序报政府发文执行。
四、《腾冲县精神病患者管理办法(试行)》(腾政办发〔2010〕172号)由市民政局负责修改后,按程序报政府发文执行。
五、《腾冲县城乡集中供水暂行管理办法》(腾政办发〔2013〕45号)由市水务局负责修改后,按程序报政府发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