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的通告
为完善腾冲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确保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云南省民用运输机场保护条例》、《云南腾冲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通告如下:
一、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即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为腾冲机场跑道两侧各
东界:北海乡红米地—腾越镇上勐连—蒲川乡汗坝寨一线以西区域;
南界:蒲川乡大曼别—新华乡邦户—梁河县象塘一线以北区域;
西界:梁河县二道河—荷花镇热水塘—中和镇樊家营一线以东区域。
北界:中和镇民振—马站乡打云—北海乡青海湖一线以南区域。
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矩形区域四角定位坐标点列表如下:
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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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S84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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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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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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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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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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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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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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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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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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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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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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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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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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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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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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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饲养、放飞鸽子等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燃放烟花、焰火;
(六)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标志或者物体;
(七)种植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导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八)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艇、热气球、风筝、孔明灯、滑翔机、动力伞和其他升空物体的活动;
(九)在民用机场围界外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发现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有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等影响飞行安全行为的,应及时向机场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机场管理部门举报电话:0875—5198623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附件:腾冲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
腾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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