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登记编号:保府规登准〔2016〕4号
腾冲市人民政府公告
现公布《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自
腾冲市人民政府
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规范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确保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使用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第78号令)、《关于批准对雷家店薄皮核桃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13年第190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腾冲红花油茶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区地域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腾冲红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生产加工的腾冲红花油茶油。
第三条 腾冲红花油茶油产区地域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云南省腾冲市现辖行政区域中栽培环境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腾冲红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要求的区域。
第四条 在本市现辖行政区域内从事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经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为加强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监督管理,成立腾冲市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市场监管、林业、农业、商务、工信、检验检疫、财政、发改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市场监管局和林业局同为地理标志产品腾冲红花油茶油的质量的监管单位,林业局负责原料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做好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审查申请者所用原料的产地是否在《公告》(质检总局2013年第190号)规定的保护范围内,是否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腾冲红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的要求。
第九条 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腾冲红花油茶油的原料全部来自保护区范围内;
(三)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腾冲红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组织生产,能保持正常生产活动,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申请前3年内无质量违法记录。每年产品抽检批次不低于2批次。
(五)在腾冲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第十条 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应经市林业局确认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证明(一式五份):
(一)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1);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腾冲红花油茶籽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腾冲红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标准要求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质量监督部门最近3年抽查合格3次以上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按程序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审核合格领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初审、复审、终审不合格的,分别由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腾冲红花油茶油产地及生产场所证明由腾冲市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出具。市林业局审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专用标志图案和“腾冲红花油茶油”文字组成(见附件2)。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2006年第109号《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的规定(见附件2)。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专用标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将其选定的印制单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按核准量印制,并将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装物图案、规格、数量以及粘贴用专用标志印制的规格、数量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可在其生产的腾冲红花油茶油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有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腾冲红花油茶油有关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经市林业局确认的本年度《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见附件3)和上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使用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或变更用途,不得将证书和标志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条 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者应当建立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腾冲红花油茶籽生产基地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林业局对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保护范围、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包装、专用标志使用、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腾冲红花油茶油名称或者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腾冲红花油茶油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并限期整改:
(一)未按云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腾冲红花油茶油》(DB53/T 677-2015)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腾冲红花油茶油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期限内整改合格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六条 从事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附件:1.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说明
3.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附件1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使用申请书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制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填表单位:(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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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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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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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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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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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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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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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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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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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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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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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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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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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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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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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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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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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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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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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产品
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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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
1.由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2.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填报说明
一、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和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产品管理机构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三、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级质检机构审核。
四、省级质检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管理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总局管理机构。
附件2
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专用标志说明
一、腾冲红花油茶油专用标志说明
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见图1。标志的轮廓为椭圆型,淡黄色外圈,绿色底色。椭圆内圈中均匀分布四条经线、五条纬线,椭圆中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在外圈上部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中央标注“PGi”字样;在外圈下部标注“PEOPLE’SREPUBLIC OF CHINA”字样。在椭圆型第四条和第五条纬线之间中部标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即“腾冲红花油茶油”。
图1: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二、腾冲红花油茶油专用标志比例图
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比例见图2。在印制标志时,允许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图2: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
外圆—长12.9X,高8.65X,颜色C1,Y18。内圆—长10.9X,高6.65X,颜色C84,M12,Y100,K1。外圆到内圆之间的距离—1X。地图全幅—长7.1X,高5.65X,从左到右渐变颜色—M1,Y2到M59,Y89。地图阴影—C1,Y1。主要岛屿一共28个红点,颜色:M26,Y36。经纬线颜色C53,M7,Y48,K0。
文字—中文华文中宋,字高0.6X,颜色C70,M68,Y64,K75;英文华文细黑,字高0.5X,颜色同中文。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置于第四至第五条纬线之间,华文行楷,颜色C0,M0,Y0,K0。PGi整体居中,字高:P和G:0.8X,i:0.9X,颜色从左到右渐变,M15,Y21到M32,Y48。
附件3
腾冲红花油茶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年度申报表
( 年)
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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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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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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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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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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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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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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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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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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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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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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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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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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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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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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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用腾冲红花油茶油专用标志公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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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原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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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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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收购 □全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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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分布及产油茶籽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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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情况:
(需附证明材料或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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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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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林业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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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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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市场监管局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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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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