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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11-07 浏览: 作者: 来源:交运局 打印正文

 

腾冲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  

公开征求腾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根据国家、省、保山市出租汽车业改革精神,结合腾冲实际,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起草了《腾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将《腾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1119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594918797@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出租汽车改革意见建议  

 

 

 

                  腾冲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6117  

 

腾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严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程序,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各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落实各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  

第四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向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腾冲市网约车经营范围为:腾冲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腾冲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8年。  

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六条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车辆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二)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3年;  

(三)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  

(四)车辆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7)及其他规定;  

(五)车辆车价达到15万元以上(鼓励使用高配置车辆和新能源车辆),车辆价格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  

(六)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座位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等相关运营车辆保险;  

(七)统一粘贴网约车标识,并在醒目位置粘贴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第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顺延8年对应的日期。  

第八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九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需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保山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满1年以上居住证明;(六)女性年龄五十五周岁、男性年龄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十条网约车运力规模实行市场调节,每辆网约车只能申请办理一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价格不得低于当地巡游车政府定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完成运输任务要及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运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章  证件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第一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携带相关材料到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申请;  

第二步: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办理  

第一步:网络平台公司或个人向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步:经保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通过后,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步: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携带相关材料,向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申请,为本公司驾驶员进行注册。(不从事网约车驾驶员工作的不用注册)  

第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办理  

第一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第六条规定对车辆进行审核;  

第二步:网约车平台公司携带审核通过后的车辆相关材料,向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步:腾冲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四步: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完成后腾冲道路运输管理局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十六条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工信、通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