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5502-2/20241126-00003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09:24:33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要求,规范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土地流转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法依规及时提供各类建设用地,保护好项目区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云农政改〔20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是什么?
规范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土地流转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依法依规及时提供各类建设用地,保护好项目区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四)《云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和风险防范实施办法(试行)》
三、土地流转类别及方式是哪些?
(一)家庭承包土地流转。需流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以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证为依据,可由承包农户自行流转,或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
(二)到户其他土地流转。茶园、林地等其他土地流转,参照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以流转农户提供的相邻农户权属无争议并经发包方确认、村委会盖章认可的证明为依据,可由农户自行流转,或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
(三)集体“四荒地”流转。“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的土地)应按公开协商的方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以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纪要)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同意书为依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流转协议。
(四)流转方式。承包方以出租的方式流转部分土地经营权〔主要流转园(茶)地、林地、四荒地等地面上2.5—3米以上空间〕。
四、土地流转标准与期限是哪些?
(一)流转租金。流转租金本着遵循市场规律原则,园(茶)地600—900元/亩·年,林地(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200—300元/亩·年,“四荒地”100—150元/亩·年。各乡镇(街道)要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按照平等、自愿和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企业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二)流转期限。土地流转分两期,其中:一期流转时间为腾冲市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200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的剩余期限;二期流转时间为25年减去一期流转时间。待腾冲市开展二轮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工作,进入新一轮承包期后,村级、小组和承包农户要配合业主单位按程序完善流转手续。总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五、土地流转有哪些程序?
(一)实地选址。由项目业主单位完成项目地块测量、可研报告、施工图设计后,报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村组对选定地块进行核实,具体核实地块名称、四至界限、面积、质量等级、地类、权属等情况。
(二)集中流转。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农户对实地选址确定地块的流转期限、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一是承包农户直接与项目单位签订;二是由承包农户书面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流转事宜并签订流转协议书;三是分乡镇(街道)将承包农户的项目用地统一流转到市级国有公司后,再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流转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集体组织农户按照议事原则会议研究确定后签订意向协议书。
(三)合同签定。按照程序取得流转批复后,承包到户的土地,由农户自行签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对流转的项目用地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见证下,签定土地流转合同。
六、土地流转审批程序?
(一)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项目业主单位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以上的,应先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再流转的,要取得原承包户同意;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出申请。项目业主单位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流转项目规划等审批所需材料。
(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方;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分级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流转土地经营面积在50亩(含)—500亩(不含)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单位流转土地经营面积在500亩(含)—1000亩(不含)以下或流转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乡镇(街道)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审批结果转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项目业主单位流转土地经营面积在1000亩(含)—2000亩(不含)以下流转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市级审批结果转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及审批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审批结果转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项目业主单位流转土地经营面积在2000亩(含)以上流转经营权涉及两个(含)以上州(市)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批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审批,省级审批通过的,向申请方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结果转发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项目业主单位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经发包方同意后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七、土地流转工作中要注意哪些?
(一)审批结果有效期为流转意向协议中规定的起止日期。
(二)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许可需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三)项目业主单位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
(五)土地流转租金的兑付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六)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园地附着茶树及农作物损失等,按照各乡镇(街道)近期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标准进行补偿。